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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斌雨夜高空掉玻璃砸坏楼下小轿车 14户业主同成被告连坐赔偿国美电器黄光裕
2022-08-24

图为:事发居民楼

楚天都市报记者聂丽娟 摄影:楚天都市报记者曲严 实习生舒方澜

雨夜,一块玻璃从天而降,砸坏停在楼下的一辆小轿车。因无法确定肇事者,车主张先生将楼上14户嫌疑业主告上法庭。楚天都市报记者昨日获悉,武汉市青山区法院一审判令14名被告共同赔偿张先生6500元。被告均未上诉。

5厘米厚的玻璃从天降

前日上午,楚天都市报记者来到事发地——青山区临江大道七星富利天城小区。该小区建成两年,去年起才有业主陆续入住,走在小区里,装修电钻声不绝于耳。

据张先生介绍,去年6月24日夜,天上下着大雨,风也很大。由于地下停车场改造,他将私家车停在小区1号楼商铺前的空地上。第二天一大早,他出门取车,发现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破,车身多处油漆受损,左后门、门框等部位也有不同程度损伤。

张先生当即报警。民警勘察认为,他的轿车是被高空抛物砸损,“凶器”为大块蓝色玻璃。张先生捡起一块玻璃碎片测量,竟然厚达5厘米,他分析可能出自哪家住户的鱼缸。

根据轿车停放位置和受损部位,民警推测,肇事者应在该楼02号房方位。至于具体是哪一层的02号房,则无从查考。

事发后,张先生将轿车送修,共花费维修费6500元、鉴定费500元。“如果当天我没在这里停车,也会有其他的车停在这里。”张先生说,事发时,楼下空地上停着很多轿车,其中包括多辆豪车。所幸玻璃掉下时自己不在现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众被告庭审时大呼冤枉

由于迟迟找不到高空抛物的肇事者,去年10月,张先生将领取了住房钥匙的1号楼14户02号房业主告上法庭。

去年11月,青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陈先生拿出装修材料采购清单和搬家证明,以示清白。他说:“事情发生时,我家刚刚装修完毕,还没搬家,房屋处于空置状态。我家也没有采购过蓝色玻璃,所以我家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位被告也大呼冤枉:“我家住在26楼,即便抛下了大块玻璃,对原告轿车造成的损伤也会大得多,因此可以肯定,玻璃不是我们家抛下去的,不应该赔偿。”

业主孙先生辩称:“事情发生后,原告没有及时通知我,更没有找我协商,直到两个月后,我看到物业张贴的通知单,才知道这件事,影响我及时搜集证据。另外,原告没有将车停在停车位,对损失也有一定的责任。”“其实我也不愿跟新邻居们闹僵。但我是受害人,又找不到肇事者,这才对相关的14户业主集体起诉。”张先生说。

事发楼下无人再敢停车

记者前日探访时发生,七星富利天城小区1号楼前的道路出入口设立了路障。一位业主介绍,发生高空抛物后,1号楼下空地再未见人停车。小区居民走到这里,也是战战兢兢,小心快速经过。

该楼共28层,其中1、2层为商铺,3楼以上是住户。张先生的轿车当时停在02号房下方的商铺前。“越是小心,越是出事!”张先生说,他停车时,特意选了个靠墙的位置,不料还是出了事。

记者找到受连坐的2202房业主。她说,去年8月,她在小区楼下看到一张寻找高空抛物肇事者的告示,心里还嘀咕是谁这么缺德,竟把大块玻璃往楼下扔。到了10月,法院传票通过快递送到家中,她才知道自己也摊上了这件事,准备通过调查揪出肇事者。但此时距事发已有四个月之久,证据早就没有了,她的调查不了了之。“人在家中坐,霉气找上门!”1902号房业主说,高层住户基本可以排除嫌疑,因为从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视频来看,如果玻璃是从高层抛下,张先生轿车受损会更加严重。

14户业主各赔偿464元

今年1月11日,青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14名被告分摊原告张先生的损失6500元,即每名被告464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此案中高空抛物可能的加害人,为事发时已经领取住房钥匙的1号楼02号房14户业主。在现有证据难以确定侵权人是谁的情况下,14户业主又不能提供不在场证据,因此均应视作可能实施高空抛物的嫌疑人,应对原告给予补偿。

对于多名被告提出的车主未将轿车停在指定位置的说法,不能成为被告不予补偿的理由。被告陈先生提供的装修材料采购清单和搬家证明,也不能充分排除他就不是侵权人,故对其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此案中,高空抛物的只有一人,让14户业主分摊补偿,大多数业主确实会感到冤枉。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有理有据。”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说。

张华表示,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就高空抛物事件而言,显然不可能全楼住户都是抛物人,绝大多数住户并不存在过错。而在无法明确抛物人的情况下,要求住户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无疑等于要求他们自证清白。

但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要求他们举证抛物人更加困难。如果因为无法确定抛物人导致求偿无门,对受害者来说,岂不是伤害更重?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侵权责任法》作出如此规定,显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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