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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的吴冠希事件是什么事情
2022-07-17

1、2014年11月1日 CBA新赛季首轮比赛赛前,篮协因手续不全不让上海队球员吴冠希出场比赛。

3、2014年11月5日 奥神委托律师给篮协发律师函,声明未和吴冠希解除合同,同日,吴冠希称奥神7个月未给自己发工资,已通过律师告知与奥神解约

4、2014年11月12日吴冠希自己亲口承认还没有和奥神解除合同。随后,上海俱乐部官方称失实。

吴冠希一案,上海认为是依法办事,吴冠希与奥神的合同已依据劳动法解除,上海和他的新劳动合同已经签订,而且提交全部注册材料。

奥神认为这合同没有同意接触,要解除也得再通过法律,而且本来打算让北京租借给上海,但上海绕过组织跟吴冠希自己谈。

吴冠希,汉族,生于1994年9月29日,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司职中锋,曾效力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现效力于江苏肯帝亚队。

2011年,吴冠希代表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出战河北国际篮球邀请赛时年仅16岁,在第7场比赛中更是砍下28分11篮板1盖帽2助攻。

但当李苏去世后,吴冠希的打球生涯也开始强烈动荡:2013年8月奥神方面与北京首钢队达成了涉及6名球员的转让协议,其中就有吴冠希,但北京首钢队因为始终联系不上他,一直无法给他注册,但在一个多月后吴冠希就代表上海队参加了体测和季前赛,这中间上海队曾两次为吴冠希注册,都没有成功。

2013年10月16日,正式以租借的形式加盟上海男篮,租借期限为1年,代表上海玛吉斯出征2013-2014赛季的CBA联赛。

2014年因为注册手续不全,吴冠希从联赛第一轮开始就被中国篮协禁止比赛,这引发了上海队的强烈不满,并连续炮轰中国篮协。

1、2014年11月1日 CBA新赛季首轮比赛赛前,篮协因手续不全不让上海队球员吴冠希出场比赛。

3、2014年11月5日 奥神委托律师给篮协发律师函,声明未和吴冠希解除合同,同日,吴冠希称奥神7个月未给自己发工资,已通过律师告知与奥神解约

4、2014年11月12日吴冠希自己亲口承认还没有和奥神解除合同。随后,上海俱乐部官方称失实。

吴冠希一案,上海认为是依法办事,吴冠希与奥神的合同已依据劳动法解除,上海和他的新劳动合同已经签订,而且提交全部注册材料。

奥神认为这合同没有同意接触,要解除也得再通过法律,而且本来打算让北京租借给上海,但上海绕过组织跟吴冠希自己谈。

对于中国篮协而言,在之前的体测和季前赛他们并没有提出对于吴冠希身份质疑,因为按照相关解释能够代表球队参加体测的,都是通过了该队注册的球员。等于是中国篮协默许了吴冠希参加CBA的资格。

然而在联赛正式开始比赛的时候“出尔反尔”的通知吴冠希“注册手续不全”,究竟是因为之前工作太不认真,还是因为其他的别的什么原因,篮协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由于签约的问题,吴冠希原来是奥神的,北京首钢又把奥神6将买来了,包括吴冠希,但是在签约的时候,吴冠希不见了。他的母亲说吴冠希在美国训练,不能签约,所以北京就放弃他了,随后,吴冠希就和上海签约了。 希望可以帮到你!

在被问到吴冠希是否自由身问题上,上海方面给出的解释是:我们与吴冠希签约,是基于吴冠希是一个成年人,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吴冠希的母亲了解此前吴冠希与北京奥神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可以提供佐证。

对于上海队的这一理由,我们不妨先从普通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劳动者选择离职并跳槽到新公司,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新公司通常会让员工出具一张原公司的离职证明,包括办理变更社保关系等必要的手续,这些都已经成为了当代社会职场的通行法则,可以说人尽皆知。

可是上海队在引进吴冠希这名球员如此重要的事情上,却并没有遵从以上的常规程序,即向吴冠希的老东家奥神确认此事,而只是偏听偏信吴冠希的一面之辞,就确信了吴冠希的自由球员身份,并与之签约。这种反常行为不合乎情理。

奥神俱乐部与球员的合同长达20年之久,且包含较多的附加条款,处理起来极为棘手,这在中国篮球圈内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前有马健与奥神的官司,后有张琦对簿公堂。尤其是马健事件当年还直接涉及到上海队。有如此前车之鉴,上海男篮在正常情况下,本应该找奥神方面确认此事。再者,上海队去年正是租借了吴冠希这名球员使用,在与其东家奥神队接洽时,不可能不询问吴冠希的合约长度,自然而然应当知晓其合同的情况,尤其是今年是否到期这一重要信息。

退一万步讲,就算以上的环节上海队都因工作疏忽而略过,但作为联赛管理方的中国篮协,早在今年8月份开始,就屡次提醒上海队,吴冠希的合同存在争议,要求其找奥神方面解决纠纷。但上海队的态度就是一个拖字诀,始终没有与奥神正面接触此事。直到联赛开始前被叫停才高调叫屈,令人不能不感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姚明的上海男篮在认定吴冠希自由身份方面,没有通过找奥神接触这一官方途径,而是仅与当事球员本人和母亲确认这一私下行为,本身就显得不够正规。在官方新闻发布会上以此为由公诸于世,多少有些推脱责任之嫌。在这一新闻稿发出后,很多关心此事的网友指出,此举有上海队将责任推给吴冠希之嫌疑,似有不妥,有些落井下石的感觉。

在姚明的上海男篮的官方新闻稿中,提到的第二点理由是:本赛季上海俱乐部认定吴冠希自由球员身份,是认定吴冠希已经与奥神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这里上海队认为是吴冠希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报告,到期生效。

其实只要参考一下国际惯例,我们就会发现,由于考虑到体育协会的特殊行业规定,在涉及到体育协会的纠纷时,法庭都会建议其优先按照自己的协会章程进行协调,法庭尽量不介入其中。某种程度上可以这么认为,劳动法并非100%完全适用于体育行业。否则如果体育联盟中都推行提前30天发书面通知就可解约,那么球迷们会司空见惯的到期合同、转会费、球员交易,这些都可能会统统消失。实际在国际体坛上,无论是国际足球转会,还是以球员交易著称NBA联盟,都奉行以上做法多年。如果单纯纠结劳动法的相关字眼,那么欧洲足球联赛限制外援人数(就业歧视)、NBA限制顶薪(劳动者自由追求报酬最大化)等行为,是否也是违反法律规定,要遭到废除呢?

体育行业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岗位,因为其需要专业技能的长期培养才能合格上岗,更加类似于飞行员一类的定向培养方式。这类特殊人才自然要受到较强的约束,而不可能遵从普通劳动者提前30天的说走便走。回到吴冠希一事上来看,奥神队已培养吴冠希多年,为此付出了大量的经济费用,而且双方都有相关的合同约定,吴冠希不可能无条件的就此解约。即使真的想离开,也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来赎身。

当按照行业规定无法解决球员纠纷时,法庭才会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对相关问题进行裁决。吴冠希提前30天发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关系,但奥神俱乐部回复律师函,表示不同意此事。劳资双方一旦就解约产生分歧,需要走仲裁程序才能彻底解除合同,而并非球员单方面的意愿就可形成解约事实,最终结果需要等待法律的裁决。

即使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天递交解约申请,其目的就是为了资方有足够的时间安排工作交接,不致于出现空岗而影响工作。换句线天之内,员工应继续留在自己岗位上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且配合好单位安排的交接工作(单位同意其立即其走人除外)。但吴冠希本人在发出辞职信之前,已经与奥神队主动失去联系,更谈不上正常的工作和完成交接了。

在2014年8月12日吴冠希发的律师函中称,自2013年12月之后再没有收到的奥神的工资。 不过这期间存在一段特殊时期,即2013年12月,奥神将吴冠希租借给了上海,为期一个赛季。因此,在2013年12月到2014年4月19日期间,吴冠希工资应该由上海队发放,与奥神无关。而在2014年4月19日,吴冠希先是进入国家集训队、随后又主动与奥神失去联系,事实上构成了旷工,这让奥神队如何发工资?此外,奥神律师函也指出,吴冠希在此期间和上海队联系不断、蓄谋私自转会,本身就违背了吴冠希和奥神的合约规定。因此,由于吴冠希旷工并违规在先,奥神才扣发了其工资。

因此,无论是按照体育行业的国际惯例,还是单纯谈劳动法本身,吴冠希单方面解约一事都不太可能站得住脚。即使需要解约,也必须通过法律仲裁来加以认定,姚明的上海男篮一厢情愿据此认定吴冠希为自由球员,实际上有些曲解了法律法规本身的原意。

上海男篮在新闻稿中反复强调这一点:我们对于吴冠希的自由球员身份的确认,是根据中国篮协规定。《中国篮协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五十条规定:俱乐部、篮球队一经中国篮协批准退出注册、其所属教练员和运动员便自动获得自由球员的身份,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可自主选择新的俱乐部。

从对这条规定的字面解读来看,它意味着一支球队如果脱离CBA这个组织,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就可以不付出任何代价,直接争夺其所属球员。

且不谈这一规定是否明显违背了法律保护私人财产的原则,单从法学界的角度来看,一贯讲究法不追溯原则,这同时也是国际上通行的立法原则。即某项法律规定出台后,只从出台时间算起(即常见的本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开始执行),而对法律出台之前的行为无法约束。

中国篮协的这项新规是2014年出台的,而奥神队退出CBA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因此,即使遵照篮协的这条新规定,其约束力也仅限于颁布规定后即2014开始的所有球队。不可能以此为依据,去追究早在9年前就退出CBA的奥神队的行为。

然而法不追溯这一法律界的通行准则,只是通行而并非必须执行。因此根据篮协的新规本身,虽然规定了2014年开始退出CBA球队的情况,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之前退出的俱乐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海队就是抓住了这一文字上的模糊概念,和奥神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

然而事实上,在奥神俱乐部本次与北京首钢的球员交易中,孙悦、张松涛等6名原奥神球员(包括吴冠希本人),最终以5000万人民币的价格成交,被交易到了北京首钢队,除吴冠希外其他5人均及时向北京队报到并签约。如果都像上海队这样玩文字游戏,直接认定解散的奥神其球员都是自由身,那北京队这笔不菲的转会费岂不冤枉?北京队又何必支付这笔费用?再者,CBA其他俱乐部又为何不据此对奥神球员下手?总不能认为全联盟众多的职业经理人中,姚老板处于众人皆醉他独醒的地位。

参照NBA的转会方式,俱乐部所属球员是可以打包交易到另一支球队;即使交易的只是球员本人的签约权,球员本人意愿不遵从,那么球员可以不服从这笔交易,但同时也失去了在这个联盟的打球资格。当年马刺队将在欧洲联赛效力的大前锋斯科拉,其签约权转给了火箭队。如果斯科拉拒绝签约火箭,那么他只能留在海外联赛打球,而不可能绕过火箭直接加盟其他NBA球队。同样道理,吴冠希试图绕过北京队加盟上海,这样做法国际惯例也是不予支持的。

不管怎样,上海队都已经将自己立于了不败之地,一方面,草率签约的责任应该由吴冠希背。上海队甚至可以以吴冠希撒谎为由反过来向吴冠希索赔损失;另一方面,上海队坚决避免和北京队有任何瓜葛,只是再三炮轰篮协不代表上海队的利益,不遵循自己的规定,所以,无论输赢,上海队都树立了一个力斗篮协、不屈不饶、推动篮协规章改革的斗士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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